【儿艺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6日

信息披露的原则

       1、积极披露原则。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将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

       2、假定有利原则。在被证实有害前,假定信息的披露是有利的,不对任何集体或个人构成危害。

       3、知晓权原则。作为公益机构,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承认公众有权知晓和获得有关机构的信息。

       4、有限例外原则。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有权不披露那些公开后弊大于利的信息。

       增加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是一种问责机制。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有责任披露所掌握的应该公开的信息,公开的信息应该有利于追求最大的公共利益,增进公众对机构理解,激励合作。对于机构部门,透明促进互相学习,有利于追求共同目标。信息的披露,有利于资金与效果好的项目相配套,增加资源的有效性。总之,信息披露是提高机构信誉和效率的工具。

       信息披露的目标: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增加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各方对机构的信任,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促进基金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捐赠者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以真实准确、方便获取、分类公开、规范有序为原则。

第三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信息、内部治理信息、项目信息、管理信息、捐赠信息、重大人事变动公告、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日常公益活动动态信息等。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捐赠人、受赠人合法隐私权益及个人意愿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四条 信息公开方式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发布时间:动态活动信息及时发布,其它有关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

(二)发布途径: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网站、会刊、快讯、宣传册等作为主要载体,并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途径发布。

(三)发布格式: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信息格式文本按民政部、文化部有关规定执行,提供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其它信息以文档、图片、录像等格式发布。

(四)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公开信息整理,并提交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收集和审核,上报有关部门,宣传部负责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第六条 重大信息发布前需经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发布,其他信息须经秘书长审核后公开。信息一经公开发布,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修改程序后重新发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